
允許排污量是環評與排污許可銜接的橋梁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征求意見稿)》提出的銜接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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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15年新環境保護法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2016年7月環境保護部頒布《“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建立環評和排污許可銜接的管理機制,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批復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關要求,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81號),明確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根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規定,“十三五”期間我國將對固定污染源實行全覆蓋一證式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作為排污許可制度的前置,需要實現新源環評管理和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銜接,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固定源建設項目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流程“無縫”對接,成為新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 在以環境質量改善倒逼環境管理模式轉變的大背景下,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落腳點應轉變到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上來。污染源實施“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環評審批權調整等新的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提出的“十三五”期間“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了強化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證制度銜接。《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允許排污量核算的一般要求、核算方法,提出允許排污量作為新增污染源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依據,實現了新建項目水污染源環評管理和排污許可的有效銜接。 允許排污量是新增污染源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依據。允許排污量核算的前提是建設項目采取了必要的源頭控制措施,如選擇最佳可行性技術方案或最優技術方案,污染控制措施、基準排水量以及各類排放口排放濃度限值等均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征求意見稿)》擬分為以下幾類:1)政府有規定的水域2)規劃類環評允許排污量3)間接排放水污染源允許排污量4)直接排放水污染源允許排污量。其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源擬要求根據建設項目達標排放的地表水環境影響進行核算。直接排放建設項目允許排污量核算應以地表水環境質量達標為約束條件。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染物屬于現狀水質不達標的,根據區(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確定,禁止新增允許排污量,但可以通過區域削減為建設項目提供允許排污量。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征求意見稿)》提出的以上思路,環評工作中,在環評報告(表)中的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中應增加允許排污量的計算內容和結果,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內容和排污許可所需的表格,明確給出新增源排污許可核算結果,為后續辦理排污許可證提供科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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